4. 佩章申請辦法

  • 首次申請佩章服務之單位,基於主管機關(原子能委員會)之規定,請填寫『委託書』(表一)、『輻射產生設備及負責人資料表』(表二)及『人員劑量佩章使用(停用)申請表』(表三),郵寄、傳真或 e-mail 回本協會。本協會於接獲申請表後,於申請表上之佩章使用起始日期前,掛號郵寄佩章給佩章負責人。

  • 佩章使用人員異動(新增或停用),請佩章負責人於每月20日前,以傳真或郵寄方式,填寫表三通知本協會,若太晚申請,可能因作業時間不足,佩章無法如申請表上的使用日期前寄達,委託單位不得歸咎於本協會。

 

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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